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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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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及相关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盲人专用通道;(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五)双向通行低于六米、单向通行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六)宽度在五米以下的人行道;(七)附近两百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八)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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