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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利用宣传栏、警示基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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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采纳相关建议不说明理由的,提出建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审判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二)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三)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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