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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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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小孩是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会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按期探望小孩,如果夫妻双方关系不好,很有可能会阻止探望。那么,对于小孩的探视权,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探视权法定属性、就探视权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等。首先,探视权是我国规定的法定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并且双方协议优先。从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内容来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法定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对此,双方也应当协商。但是,为了子女的良好的健康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方对子女有不良影响的,这个探望权将会被法律剥夺。其次,探视权作为法定权利,如果夫妻对此发生争议,也可以就单独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此具有法定的诉权,及如果在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外,对于探视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个是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的。约定一致后则需要按照这个时间来进行探视。如果子女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还应该听取小孩的意见。所以,说要低,离婚之后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探视问题,都应该本着从照顾小孩的角度出发,要为小孩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环境,最好是能够协商一致,这样对小孩更有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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