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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交易税率有调整吗

2022-02-27
个人房产交易税率有调整发表时间:28:00来源:转让住房部分的带征率为1%;转让非住宅的带征率为1.5%从2005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有所调整,转让住房部分的带征率为1%;转让非住宅的带征率为1.5%。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转让的商品房、房改房、自建住房和商品房合同等住房、非住房、以及连同房屋建筑物一起转让的车库、电梯、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和其他家具用具一并作价转让的个人财产转让行为,均应按规定计征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按转让收入减除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收益后的余额带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自有房产取得的收入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自有房产转让收入按实际交易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个人之间自有房产相到交换,不能确定交易价格的,按评估价格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或交换自有房产时,由设立在广州市取得的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门授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后的价格。个人转让自有房产不能提供交易发票确定交易收入;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评估价格等方法核定房产证转让收入,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从化市地方税务局表示,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座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其出售住房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视重新购房的价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回。但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12个月)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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