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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
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消灭,任何一方都没有给付对方扶养费的义务。但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则应当承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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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帮助义务。在我国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离婚后,男女有负担能力的,可以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法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前是一家人,应当履行帮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应存在生活困难现象,同时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是否生活困难的认定较为严格,只有在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才存在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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