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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转包行为如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的;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
1、常见的转包行为如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的;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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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一些合同诈骗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等。 (一)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表现为行为者实施了隐瞒或包庇罪犯的行为。所谓隐瞒。隐瞒罪犯是指两种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例如,把被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风声过后,为了出资者,让他飞得很远。2、是证明欺诈包庇罪行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帮助罪犯逃避法律追究。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行为者只要实施隐瞒和包庇罪犯的行为之一,就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使用罪名。
混合.混合是指行为者以获利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混合杂质和欺诈,进行欺诈性的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相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中,混合的杂质和其他物质没有价值或低价值。混合.混合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混合.混合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2、混合.混合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构成成分或有效构成成成分的比例,假装是真的。因此,混合.混合假行为不同于假货。3、混合.混合假行为的结果是产品的成分和含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但不排除混合。混合假产品仍有有效成分。在《产品质量法》发表之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混合、混合等禁止性行为,但对应的责任极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混合.混合假货。其意义不仅是设定这个义务,而且主要目的是重罚违反这个义务的行为。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混合,混合假货,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的50%以上,有罚款3倍以下的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收入的情况严重,撤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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