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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具...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前者在于“买卖”;后者在于“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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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责任可能包括: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有此罪的,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枪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对枪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枪支,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非法持有枪支、买卖弹药都是违法的,此时不仅社会治安会受到威胁,国家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对于非法买卖弹药的辩护律师,可以从弹药的来源、检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非法持有弹药的民事主体满足的减刑提交等来做辩护,争取将辩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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