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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否则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物损失承...
宾馆是要承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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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宾馆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刑法》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你停车的位置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属于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你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那么你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附随于住宿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宾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与车辆的丢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应该赔偿你丢失摩托车的损失。否则不可要求赔偿。《》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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