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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借款合同、借条、收据、付款、付息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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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事实的证据,如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证人证言。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借款合同、借条、收据、付款、付息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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