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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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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并不十分科学,把许多实质上的机动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而列入了“非机动车”之列。且上述车辆的行驶目前并不需要驾驶证,不经任何训练的人就可驾驶,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将之排除在机动车之外,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国家对机动车的界定就比较科学,如德国,首先以‘非人力’为基准,再以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为基准作排除,也就是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非人力驱动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对一些性质存在争议的车辆,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以参考此划分标准作出性质认定。
非机动车的范围很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设计时速最高、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登记情况复杂,并非所有非机动车都必须登记。第一,非机动车是否会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与其性能、行驶速度、使用和驾驶场所有很大关系。例如,一些非机动车辆,由于速度快,进入道路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严格管理。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在道路上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损害不大,不一定需要登记。第二,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城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对于某些特定的非机动车,有的地方需要登记管理,有的地方可能不必要,甚至给群众带来不便。基于上述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没有统一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时,应当充分发挥当地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范围。
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的规定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授权国务院对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则进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是道路通行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交通措施;在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在有交通信号并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和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分别应当遵循什么原则通行等。但道路通行还有一些更具体的规则,在法律中不可能一一规定,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授权国务院对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则进行规定。这里所说的“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是指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如机动车在转弯、掉头、并线、倒车、上坡、下坡时应遵守的交通规则以及各种车辆在道路上如何分道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转向灯、远光灯、示宽灯、防雾灯、近光灯等等。“由国务院规定”,是指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守的规则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道路通行规则或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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