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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
我国刑法对领导组织传销罪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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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罚款由法院判决。对符合要求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三)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60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其提供资金帐号,是上述罪的共犯。我个人认为,如果资金帐号提供者并不知道,也没有应该知道的情形的话,是不构成上述罪的共犯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是非法传销活动还故意参与其中的这种行为肯定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不过,每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都不尽相同,我们只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他关于案件的重要信息全部都不得而知,所以,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只能由辩护人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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