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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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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到校园霸凌行为时,是可以进行反抗的,如果面临生命的威胁时,可以暂时忍耐,等过后及时向老师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家长说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保证保险车辆装载符合规定,这是我国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要保证公共交通安全,因为车辆超载或超高可能导致不符合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保险车辆是否超载、超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按照规定,属超载、超高车辆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否则,违反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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