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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主要是通过使用伪造的、骗领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来进行诈骗活动,或者是通过恶意透支来实施...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如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诈骗的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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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担保,即在信用卡的申领过程中,依据发卡行的要求,由第三人与发卡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申领人作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对发卡行的债务予以担保。但是近年来,另一种新的信用卡担保形式开始盛行,这发生在信用卡的消费环节,较为典型的就是酒店的预定,由预订人以卡内的信用金额为其预定行为提供担保。信用卡担保是一种预订方式,并非支付,只有当游客没有正常入住,才会从担保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房费。游客到酒店还是需要在前台支付房费入住。酒店接受客人以另一张信用卡或现金付款。如用同一张信用卡支付,请保证要有足够的信用额度,因为选择将冻结的资金作为实际支付是有手续费的,国内信用卡1%,国外信用卡5%。通常5类酒店的预订要求提供信用卡的担保:(1)中国香港、澳门地区酒店;(2)一些内地中心城市核心商业区、旅游区酒店;(3)旅游旺季的酒店;(4)会展期间周围的酒店,如广交会、华交会、糖酒会等;(5)预订酒店达到时间超过酒店规定的时间的,如客人到店较晚,超过最晚保留时间(一般为18点)。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在持卡购物消费时规定限额内的短期透支。对于贷记信用卡,允许“先消费,后还款”,允许透支是重要的特征。对于借记信用卡,应“先存款,后消费”,但在经审核确定属于善意透支并且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也允许持卡人在急需用款时在较短时限内透支适量金额。透支利息一般比同期银行贷款高得多,发卡机构还有一整套措施防范和追索透支风险损失。
犯罪性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下列条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4、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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