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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不一定是诈骗。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是为了逃避债务,非法占有债权人财产,可以认为债务人构成诈骗;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出于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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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不一定是诈骗。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是为了逃避债务,非法占有债权人财产,可以认为债务人构成诈骗;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仍然有还款的意思,不应当认定为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债务人为了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往往隐藏行踪或一去不复返,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很大的困难,但是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不能据此即认定为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如果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供债务凭证、债务人的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 3、若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院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情况: (1)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法院则应直接判决; (2)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够清楚的话,法院可能会向债务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债务人还不出现的,再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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