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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和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
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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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税的产权转让书据,应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转让双方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纳税。提示:此处所说的股权转让,适用于印花税目中的产权转让书据,适用范围主要限于非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根据所书立的股份转让书,根据书立即实际成交金额,转让方按1‰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计算。
出让方按1‰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政策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对买卖、继承、赠与书立A股、B股权转让书1‰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买卖、继承、赠与书面A股、B股权转让书的出让人为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税。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引起的股权转让不视为股票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故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应缴纳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转让双方均需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纳税。提醒: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根据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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