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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反担保的具体内容有: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相应的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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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的具体内容有: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相应的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法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当饶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超过上述规定的危害程度达到刑事犯罪时便要受到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法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当饶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超过上述规定的危害程度达到刑事犯罪时便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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