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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证扣分在12分以内的,已缴纳罚款的,每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清零一次,没有缴纳罚款的累积计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不能清零。 2、如果被扣分达...
“第九十九条之三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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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一次性就扣了十二分,新规是不允许用两个驾驶证来进行消分的,毕竟不可能两个人同时开这一辆车!新规还规定如果你还想处置别人车辆的电子眼违章,那就需求先进行面签,绑定该车后才能处置,先违章再绑定扣分是行不通的!比如你开着别人的车违章停车了,并且遭到了罚款100元的处分,驾驶证记3分!要是搁以前,你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车辆的行驶证在交管所的自助机上处置!但是现在,你就不能间接的用本人驾照处置他人车辆的电子眼违章了,需要先面签绑定之后才能处置,如果你3月5日这天面签绑定成功的话,你也只能处置他人车辆3月5日往后的电子眼违法,不能处理绑定之前违章违法。
驾驶人可自主选择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或者通过“交管12123”备案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备案后,昆明驾驶证消分可以处理自备案之日起发生的有记分且单笔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扣分和消分的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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