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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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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诉讼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必要时依法收集的证据。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诉讼证据。其次,证据类型与其他案件相同,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一、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律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经验规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从举证主体上说明举证主体在举证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第二,取证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当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第三,质证规则是法院分析判断证据、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在法官的主持下,参与诉讼的各方应充分质证和辩驳证据。四、认证规则侧重于认证过程中的客观性规则、相关性规则、合法性原则、证据采用规则和间接证据采用规则。
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证据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正确认识证据“三性”,确立科学证据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特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否对待证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确立科学的证据观,就是要摆脱对证据盲目求多、一味求大的认识误区;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构成统一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准确围绕“三性”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围绕证据的“三性”,排除干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取得完整全面的证据,是执法办案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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