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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划分的法律依花饥羔渴薏韭割血公摩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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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 你作为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者可以要求司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司机追偿。 4,既然对方负次要责任,应该按责任比例赔偿你的停运损失和其他损失。
半年前,我受雇主指派,骑电动三轮车帮其运送货物去市场销售。途中,遇到邻居谢某驾驶的面包车。由于谢某超速、占道行驶,我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受伤,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谢某没有为车辆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其本人又无力赔偿,我决定向雇主索赔。但雇主认为,造成我损害的直接侵权人是谢某,我应该找谢某要求赔偿,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雇主的说法正确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雇主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就是说,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无论是来自工作本身,还是来自第三人,都具有赔偿的义务。你根据雇主指派,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货物去市场销售,在途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决定了雇主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基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确实没有过错,其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谢某追偿全部费用。
1、此案经过分析,民事方面存有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你厂要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方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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