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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明确的的规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属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
一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被告,没听说个原告提出,因为原告不必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在起诉时,原告是可以先行选择法院去起诉,而法院认为不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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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是牵扯到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理的,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等的内容,当事人要按时出庭,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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