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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有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次充好,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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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欺诈消费者行为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此可见,商店出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除返回货款外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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