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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确权边界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2、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
具体看是什么纠纷,如果对使用权没有异议的土地纠纷,对土地确权办证并没有影响,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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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土地确权边界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2、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看是什么纠纷,如果对使用权没有异议的土地纠纷,对土地确权办证并没有影响,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则需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决后再进行确权颁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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