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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自诉。具体条件为如下两种: 第一、执行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或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2、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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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自诉。具体条件为如下两种: 第一、执行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或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 第二、人民法院以某人涉嫌该犯罪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前述两种情况中,都须要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为此,可向公安机关索要不予立案的证明。另外,即使自诉案件获得法院受理,还需要调查、搜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但拒绝履行判决,否则即使获得立案也难以胜诉。
可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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