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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
【法律意见】qq聊天记录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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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2、根据《民诉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可以作为离婚证据。3、说明一点,通话详单与通话记录是一组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如果通话详单能与通话录音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边具体要证明什么,一般来说需要具体的其他证据,仅仅聊天记录是不够的,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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