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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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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对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除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外,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不可以是业主本单位的人。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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