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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有合理理由,同样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
民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债权人失去胜诉权,即法院认为没有正当理由,时效已经过去的,债权人不会胜诉。此时,债权人应积极与债务人协商,争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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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期限已过的,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 原告吴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XXXX元,定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时隔两天,被告由于替朋友解燃眉之急,又向原告借款XXXX元,约定同年11月25日归还。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又当场以现金形式交付。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据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罗XX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向吴XX借取人民币壹万圆整,定于2013年10月10日归还。2013年9月16日罗XX”。201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日吴XX借取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定于11月25日归还。罗XX2013年9月18日”。 上述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XXXX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人民币XXXXX元; 2、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借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X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XX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50元(原告吴XX已预缴),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盛XX 代理审判员 桑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XX
民间借贷起诉期是3年,超过三年就过期,丧失胜诉权。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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