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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能,但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东对股权进行质押时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所以是不能再对股权进行转让的,但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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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股权质押可以顺位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的,但了抵押是可以进行顺位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1、不是,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规定抵押可以有顺位,未规定质押可以有顺位。央行在其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顺位,这是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违反立法法的创设性规定,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可存在争议。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两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 理论上讲,动产质押不能设立第二顺位,而权利质押如无特别规定是适用动产质押规定的,审慎角度看,不建议办理第二顺位股权质押。虽然实践中个别工商部门可以办理,但其法律效力没有保障。 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不建议办理股权二次质押。股权质押本身就比较复杂,如果办理顺位质押容易打乱公司股权结构,扰乱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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