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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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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电子合同的效力的有无基本上都是取决于程序性的义务,即要求商家在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尽相应义务以保证消费者在了解自己将要有所作为以及作为之后会产生一些后果的情况下才作出决定。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有效因素包括:1。订单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所谓订单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单主体不同于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双方订立的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依法享有和承担的,所以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失去了意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是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无分歧的观点。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承诺,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开始,由合同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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