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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停止销售,进行警示和召回,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补救不力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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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停止销售,进行警示和召回,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补救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应对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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