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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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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施扒窃行为只是入罪的标准,而不是既遂的标准,二者区别显著,不应混淆。将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等同于行为人在事实上占有了财物,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 第二,就盗窃罪的整体评价而言,财产损失数额是最能集中体现其本质属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是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最基本的依据。完全抛开财产损失因素,只关注是否实施扒窃行为,等于单独就扒窃型盗窃的既遂另设新标准,这样在盗窃罪内部就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盗窃有不同的既遂标准这样十分复杂的局面,标准不统一,不仅与刑法基本原理不合,更是节外生枝,徒增混乱。
入户盗窃,只要有盗窃财物,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为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不同的确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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