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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客户自,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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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2.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4.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为军事或军事单位的案件;(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事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案件;(4)确定营地内无主财产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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