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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为两种情况:1。双方均为拆迁安置人口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分割。对只有一...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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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安置房如果是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以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登记,拆迁安置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被拆迁房屋为私有住房的,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后取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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