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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申请: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监狱政科讨论,邀请劳改机关检察院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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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罪犯及其亲属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医院两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总裁应当签字并加盖公章。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监狱监狱管理处审查。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犯罪分子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保外就医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犯罪分子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就不能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四)年老多病,已失去社会危害。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向公司监狱科讨论,邀请驻劳动改革机关检察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按印鉴,附上检查书、照片等病历文件。对符合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保险人应具有管制和教育保险以外的医疗犯罪者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罪犯保险外就医保险书上签字或盖章。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犯罪者,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填写了《犯罪保外就医审查表》,与《犯罪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一起,关于疾病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报告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改革局的审查。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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