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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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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主要由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基于照顾女方和孩子的权益下进行合理的分割。同时在请求分割夫妻公同财产时,婚内多付出义务的可以请求补偿。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个人财产不得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当事人无法达成协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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