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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中的抗诉一般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其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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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地方执行,应当参加劳动教育,接受改造。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立功的,一般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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