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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后过户手续的解决方法,以及依据的法律规定

2025-01-10
不需要。由于遗嘱存在,被继承人在去逝时,其房产继承人无需其他子女(继承人)签名。不过,遗嘱最好进行公证,以避免不少不必要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更具法律效力。 拓展资料:《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此外,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表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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