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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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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交通事故撞伤人赔偿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三、对方私自破坏现场,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既然通过公安机关处理,相信公安关机就是了。四、经公安机关处理后,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意外保险的赔偿的,不过首先也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手续给你相应的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若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其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是各行其道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交警现场指挥,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4)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和合理操作原则。(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技术认定的客观性。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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