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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没有权卖宅基地,出卖宅基地属于违法。村干部出卖宅基地是非法的,可以投诉到当地土地局或者当地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
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闲置或者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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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集体所有土地。这里提到的“批准”,是指经土地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而不是你所的村里,如果只经村里批准,那就是违法违规,越权审批。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审批绝不是某一级组织机构说了算,它是经层层级级审批的,而且要符合规划和规定。上述提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现实中,它的权利已全权授托给土地管理部门。
关于村里批的宅基地没盖会被收回吗的解答为依法可以收回土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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