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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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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一)、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8、阴囊、阴茎挫伤。 9、脊柱韧带损伤。 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手、足骨骨折。 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1、烧烫伤 (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4)、烫伤达真皮层。 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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