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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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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年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罪犯,应当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执行二年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减刑的话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可以减刑一年以上六个月,两次减刑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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