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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主观上,本罪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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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锅炉、汽轮机、煤气机等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库、闸门、水路、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站、变电站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站、变电站内与发电站、变电站生产相关设施(2)发电站、变电站各种专用管道(沟)、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码头、煤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和附属设施(3)水力发电站使用的水库十大水库、取水口、引水隧道(包括支洞)、引水渠、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露天高压管道、露天高压管道、露天设施、露天水站、露天水库、附属设施、露天设施和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丝、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住梯子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逻(保)线站,巡逻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招牌和附属设施(2)电力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线路和电缆的连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槽、电缆槽、电缆井、盖板、人孔、石头、水线招牌和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变压器、断路器、刀具、相机器、相机器、相机器、保险箱、电缆设施、配置、电缆设施、配置、电缆设施、配置、配置、变压器、变压器、配置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在使用中,如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存货中使用,但在检查中暂停使用,不得破坏。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付,投入者使用的电力设备和废弃,废弃不使用的电力设备不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者破坏也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的罪行。(2)行为者必须实施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多数情况下,行为者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混入垃圾,破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偷窃或拆除电力设备等。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却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3)行为者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被破坏的具体对象、被破坏的具体部位和被破坏的方法以及被破坏的具体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者的行为导致或者足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就是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于犯罪的动机,无论是为了泄露愤怒而报复,还是为了和别人结婚,还是为了贪婪的利益和其他动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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