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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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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未婚妻在婚前申办,称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称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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