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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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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五)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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