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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各级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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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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