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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责任的消灭有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责任的消灭有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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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确与债权人约定了为一般保证,则连带共同保证的所有保证人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责任的消灭有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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