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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传唤有强制性的范围吗

2021-10-21
呼叫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指定的时间,在事件所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方和地址,所属公司可以询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对召唤的规定是在调查措施类中,不是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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