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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但是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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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伤残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不进行理赔。当事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足以反驳申请重新鉴定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后,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理由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之前的鉴定结论,并以此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弥补自身的损失,属于受害者财产损失的范围,理应由投保人承担,受害者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一费用归根到底是由于投保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交通事故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是要承担的。
如果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肯赔偿的,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由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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