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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
1.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征管法所列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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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有限公司倒闭后,企业进入清算阶段,首先偿还员工的工资,然后偿还企业的债务。如果还有结余,那么持有优先股的股东首先清算(退股),也就是把投资收回。如果还有结余,那么持后普通股的股东进行清算,把投资收回(退股)。公司倒闭后,如果上述的钱都分完还有多的话,那么持有优先股的股东,首先分红,等优先股股东分完后,再轮到普通股股东分。通常公司倒闭都是没有钱的,也就是没有钱去分红和退股。如果有债务,那么股东承担的只是投资下去的资金,超出注册资金部分的债务,可以不承担。
若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司法解释,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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