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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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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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