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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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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行政复议撤销如下:如果不是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法律条文,可供参考。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有关于行政诉讼能否撤销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同时也对其他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所针对的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此种约束表现在:作为相对人,应严格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则应将该行政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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